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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苏全与被告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全,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张苏全,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伟,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全诉被告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苏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白伟的陕B502**号小型轿车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白伟的陕B502**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