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苏全与被告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全,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君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张苏全,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白伟,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全诉被告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苏全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白伟的陕B502**号小型轿车进行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白伟的陕B502**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