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3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张伟337 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337-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伟与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伟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冀石平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和(2014)冀石平证经字第3094号公证书,我院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衡水中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圣火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查封了保证人澳德隆钢丝有限公司的财产。衡水市公安局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向我院发函。因为本案被执行人及全部保证人的财产为衡水市公安局正在办理中的肖倩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财产,要求我院依法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4)冀石平证执字第018号执行证书和(2014)冀石平证经字第3094号公证书关于张伟与旭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