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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蓉诉被告薛广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蓉,薛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蓉,女。委托代理人刘洋洲,男,系原告之弟。被告薛广,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蓉诉被告薛广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蓉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蓉承担。审判员  陈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