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692-1、1693-1、1694-1、1695-1、1696-1、1697-1、1698-1、1699-1、1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张宪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张宪立,温州瑞气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692-1、1693-1、1694-1、1695-1、1696-1、1697-1、1698-1、1699-1、17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宪立。被执行人:张宪立。被执行人:温州瑞气空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孝通。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张宪立、温州瑞气空分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道969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5-43433号地号:5-3-1-7,使用面积:34607.4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己由申请人设置抵押,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首封,���己将执行处置权移交龙湾区人民法院,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名下厂内设备己由申请人设置抵押,且已由申请人代为保管。被执行人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名下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A301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09731号,建筑面积:14718.08平方米)由本院首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9月16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29514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温州长江合成革有限公司名下厂房的土地使用权由他案首封,本院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692、1693、1694、1695、1696、1697、1698、1699、1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潘奇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温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