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昂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平丽娟与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昂执字第130号申请人平丽娟,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昂昂溪分公司业务经理,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宏顺家园X号楼X单元XXX室。被执行人姜彬,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兴盛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