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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运莲与王红军、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运莲,王红军,张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孙运莲,女,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红军,男,197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张利红,女,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孙运莲诉被告王红军、张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3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运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运莲撤回对被告王红军、张利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怀斌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人民陪审员  宋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