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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上官霖可与被申请人赵中文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诉保字第00107号申请人上官霖可,男,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星球商业中心。法定代理人官华飞,男,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星球商业中心。系申请人父亲。被申请人赵中文,男,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竹园街。申请人上官霖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中文以其儿子赵永庆名义登记的位于水产路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上官霖可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官霖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赵中文以其儿子赵永庆名义登记的位于水产路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上官霖可提供的担保财产:以官华飞、徐时殊名义登记的位于四干渠西侧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分别交被申请人及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墙登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张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