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宁甫贞与宁甫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甫贞,宁甫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3号原告:宁甫贞,男,汉族,居民身份证:×××5654,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居民身份证:null被告:宁甫勇,男,汉族,地址: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宁甫贞诉被告宁甫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甫贞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甫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甫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甫勇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甫贞诉称。被告宁甫勇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宁甫贞或被告宁甫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审 判 员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津东附:化州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化州光明分理处账号:44×××88收款单位:化州市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