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晓辉与顾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晓辉,顾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7号原告魏晓辉,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被告顾亚娟,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晓辉与被告顾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晓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晓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魏晓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