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光华与杨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华,杨论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论修,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论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晏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