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周敏珍、丁利财与丁利财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敏珍,丁利财,张亚芬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906号原告:周敏珍,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松儿,无固定职业。被告:丁利财,无固定职业。第三人:张亚芬,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敏珍与被告丁利财、第三人张亚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敏珍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敏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敏珍负担。审 判 员 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