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余善友与沈小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善友,沈小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924号申请执行人:余善友,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沈小盼,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仲兴乡张巷村大余庄64号,身份证号34032319851010194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沈小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沈小盼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沈小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沈小盼在银行的存款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莉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