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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应成田、陈大奶等与吴海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成田,陈大奶,应芝颖,郭妍,吴海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白商初字第71号原告:应成田。原告:陈大奶。原告:应芝颖。原告:郭妍男。法定代理人:郭伟凤。上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良。原告应成田、陈大奶、应芝颖、郭妍男为与被告吴海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坦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成田、陈大奶、应芝颖、郭妍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应成田、陈大奶、应芝颖、郭妍男负担。审 判 员 林坦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郭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