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邵剑锐与刘少霞、罗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东,邵剑锐,刘少霞,罗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汪忠,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剑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梁巨贤,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少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审被告:罗志辉,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陈晓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签署的借款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了更快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率,以及更好地维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与本案第一审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因本合同所发生的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