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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桂春、韦爱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春,韦克来,韦爱祝,韦某1,韦某2,韦介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何桂春,女,1971年8月1日生,现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韦克来,男,1994年7月3日生,现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韦爱祝,女,1995年12月5日生,现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韦某1,男,1998年12月26日生,现住柳江县。申请执行人韦某2,女,2001年2月2日出生,现住柳江县。柳江县。上述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爱媛,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柳江县根林小学教师,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介石,男,1948年1月4日生,现住柳江县。本院在执行韦爱祝、韦克道、韦爱千、何桂春、韦克来申请执行韦介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已执行得款900元(被执行人直接将钱给申请执行人韦克来),余款等待参与另案的债权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