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城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