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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城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杜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城民初字第419号原告杜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