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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成林与徐焦阳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645—1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上诉人杨成林与被上诉人徐焦阳、周靖轩、周方君、周亚双,被上诉人德惠市米沙子镇晨光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吉林省德惠市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64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二页: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787号民事判决;应更正为: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787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一五年八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