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终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杨成林与徐焦阳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645—1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上诉人杨成林与被上诉人徐焦阳、周靖轩、周方君、周亚双,被上诉人德惠市米沙子镇晨光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吉林省德惠市林业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645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二页: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787号民事判决;应更正为: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10787号民事判决。审 判 长 梁 伟代理审判员 董惟祎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二○一五年八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