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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福意与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意,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962号原告陈福意,男,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霖,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仁为,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法定代表人冯振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攀,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意诉被告郑州登电鑫融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福意承担。审判员  张太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