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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行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与涡阳县沏酒吧(798)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涡阳县沏酒吧(798)酒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涡行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法定代表人陈必富,男,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姚峰,男,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被执行人涡阳县沏酒吧(798)酒吧,地址涡阳县城关镇站前路。负责人宗帮伟,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建设路金三角新村。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以被执行人涡阳县沏酒吧(798)酒吧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涡公(消)行罚决字[2014]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的涡公(消)行罚决字[2014]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公安消防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公(消)行罚决字[2014]00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蒿新云审判员  罗 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安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