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芮先金、竺辰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先金,竺辰霞,夏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芮先金,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竺辰霞,女,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夏时平,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芮先金、竺辰霞、夏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芮先金、竺辰霞、夏时平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芮先金、竺辰霞、夏时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欣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丹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