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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进财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财,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991号原告徐进财。委托代理人姚茜,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卞瑞亮,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颜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铭扬,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进财诉被告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进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进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