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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付振营与蔡春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振营,蔡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付振营,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蔡春玲,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地址农安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付振营与被执行人蔡春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