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付振营与蔡春玲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振营,蔡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付振营,男,1951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蔡春玲,女,1966年6月12日出生,地址农安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付振营与被执行人蔡春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