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海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58号罪犯王海军。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海军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6日被大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1)大刑二初字第008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17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06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以来,被批准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