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庄雅丽、周润涵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厦行初字第35号原告庄雅丽,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周润涵,女,汉族,2001年9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周幸荣(系周润涵父亲),男,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1969年6月29日出生。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小乐、尹利兵,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民族路33号。法定代表人黄乔生,区长。委托代理人林李林,该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江晟,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雅丽、周润涵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庄雅丽、周润涵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庄雅丽、周润涵承担。审 判 长 (林琼弘)审 判 员 (纪荣典)代理审判员 (宋希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靓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