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枝渝与罗秀容,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枝渝,袁心发,罗秀荣,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0096-3号原告张枝渝,女,汉族,1945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袁心发,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罗秀荣,女,汉族,1956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枝渝与被告袁心发、被告罗秀荣、被告重庆长安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群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枝渝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枝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枝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张枝渝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晨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