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成英与刁艳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英,刁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090-1号原告王成英,市民。被告刁艳涛,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英与被告刁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刁艳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邵军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成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刁艳涛的银行存款10万元;对邵军名下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