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白印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及项建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印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项建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白印锁。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负责人刘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峰,该公司职工。被告项建德。委托代理人刘冰、杨盼盼,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印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及被告项建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印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印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印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倪 琳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