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琳与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124号原告张琳。被告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原告张琳要求被告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 权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人民陪审员 王莲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