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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琳与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124号原告张琳。被告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春芳,主任。原告张琳要求被告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 权人民陪审员  阎兴国人民陪审员  王莲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