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58-1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良,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溪镇万古村8组。法定代表人:杨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明华,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176号、(2015)简阳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书,将(2015)简阳执字第658号、(2015)简阳执字第657号二案合并执行,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权,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简阳民保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四川省杨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