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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