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存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