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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汪健与钱占勇、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健,钱占勇,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724号申请执行人:汪健,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办事处胜利路。被执行人:钱占勇,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新,女。汪健与钱占勇、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钱占勇、王新未履行(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健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新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怀远路同科花园12幢3单元505室房产(房产证号20XX**),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自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按规定处置查封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计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