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骆明虎与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陈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骆明虎,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十堰市人,系十堰市五堰凯宴餐厅负责人,现住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25号。被告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十堰市东风大道**号。负责人周军。被告陈晨。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明虎诉被告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陈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骆明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明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明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明虎承担。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恒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