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钟钰与被执行人刘志祥、麻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钟钰,刘志祥,麻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李钟钰,女,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志祥,男,回族,无职业,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麻永红,女,回族,职工,现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李钟钰与被执行人刘志祥、麻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0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麻永红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局工资款**元。从2015年8月起直至扣足**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