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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钟钰与被执行人刘志祥、麻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钟钰,刘志祥,麻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339号申请执行人李钟钰,女,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志祥,男,回族,无职业,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麻永红,女,回族,职工,现住址不祥。申请执行人李钟钰与被执行人刘志祥、麻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40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麻永红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局工资款**元。从2015年8月起直至扣足**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春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