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卢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卢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500号原告赵某甲,女,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卢某乙,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赵某甲诉被告卢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