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莘民一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511号��告赵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原告之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