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秋雯与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669号原告:张秋雯。被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688号准噶尔·星馨苑小区2号楼1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王东,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秋雯与被告新疆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秋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秋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现退还原告150元,剩余15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关 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