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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杏民初字第0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郝东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东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杏民初字第02212号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9号(原75号)。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洁,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青青,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东升,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东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锦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