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晓珏与被上诉人殷秋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珏,殷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珏,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秋凤,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琳琳,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殷秋凤之女。上诉人王晓珏因与被上诉人殷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珏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晓珏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晓珏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王晓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