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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晓珏与被上诉人殷秋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珏,殷秋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珏,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秋凤,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耿琳琳,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殷秋凤之女。上诉人王晓珏因与被上诉人殷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5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珏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晓珏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晓珏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王晓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赵建伟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