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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特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晴申请宣告王少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字第69号申请人王晴,女,200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安件,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祖父。申请人王晴申请宣告王少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晴诉称,王少云系申请人王晴的母亲,2011年1月,王少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王少云为失踪人。经审查,王少云,女,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王晴与王少云系母子关系。王少云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少云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少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少云于2011年1月离家出走后杳无音信,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少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