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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世财与吴延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财,吴延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王世财,住兴隆县。被告吴延雷,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财与被告吴延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70.00元退还原告王世财。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