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世财与吴延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财,吴延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354号原告王世财,住兴隆县。被告吴延雷,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财与被告吴延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70.00元退还原告王世财。审判员 管长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