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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永珍、吴建军与吴建军、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珍,吴建军,全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593-1号原告黄永珍。被告吴建军。被告全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珍与被告吴建军、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军、全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永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珍撤回对被告吴建军、全爱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5元,由原告黄永珍负担。审 判 长  施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