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永珍、吴建军与吴建军、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珍,吴建军,全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593-1号原告黄永珍。被告吴建军。被告全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珍与被告吴建军、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军、全爱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永珍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珍撤回对被告吴建军、全爱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5元,由原告黄永珍负担。审 判 长 施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