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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梅诉王某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梅,王某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202号原告刘某梅,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平,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梅诉被告王某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梅以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官营业所的存款在4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王某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黄官营业所帐号为0303610721604665024以及账号为0303610721604896533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40000元整;二、如申请人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汉军审 判 员  李 凡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