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唐钰冬与韦秀山、韦兵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钰冬,韦秀山,韦兵龙,潘毓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唐钰冬。被执行人韦秀山。被执行人韦兵龙。被执行人潘毓日。申请执行人唐钰冬与被执行人韦秀山、韦兵龙、潘毓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马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2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兵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秀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0×××13账户内的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位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