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福建云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云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云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张承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文德,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罗明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福建云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云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119603元、代垫诉讼费人民币1346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货款人民币4346元;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执行措施,依法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5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周川闽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