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二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小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434号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宏鹏。委托代理人杨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关小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小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朋涛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