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刑执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顾友全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友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493号罪犯顾友全,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3日作出(2002)镇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友全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5月11日、2009年4���24日、2011年5月10日,2013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顾友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2次、表扬3次,共计5次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审批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友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友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年代理审判员 唐红艳代理审判员胡玉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桂    梦    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