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马静与贾岩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马某,女,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被告:贾某某,男,回族,职业不详,住乌苏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马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以与被告贾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64元,合计139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原告已预交139元)。审判员 史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明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