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肖争池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争池,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肖争池,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肖争池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争池与被执行人陈亮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争池领取执行款20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