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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肖争池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争池,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肖争池,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肖争池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争池与被执行人陈亮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肖争池领取执行款20000元,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晓明审 判 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