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儒财与林焕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林某,女,1978年9月9日出生,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民主路**号。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生活补助费五万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守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