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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王某,职工。委托代理人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巍、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接触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发现两人性格各异,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万元。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虽系再婚,但被告十分珍惜这次婚姻。不存在经常争吵情形。原告之所以要求离婚另有原因。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如判决双方离婚,应分割原告收入及住房公积金。并要求原告给付被告因摔伤小腿发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维护家庭幸福与和睦。故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纪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张雪芹 来自: